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731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18〕82号
刘宏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煤矿瓦斯发电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鼓励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抽采利用瓦斯资源。
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印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提出煤层气发电可自发自用,多于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争,其上网电价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或执行当地火电脱硫机组标杆电价。
二是200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进一步明确煤层气发电有限自发自用,富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电网企业优先予以收购,上网电价比照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执行,标准为2005年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0.25元,且煤层气电厂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并要求电网企业为其介入系统创造便利条件。
三是为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对煤层气开发利用企业按0.2元/立方米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并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中将“十三五”期间补贴标准提高到0.3元/立方米。2018年,中央财政共拨付煤层气抽采利用补贴资金20.1亿元,其中山西省7.08亿元,占比为35%。
四是支持煤层气研发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中央各个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之一,中央财政给予了重点支持。
五是给予税收优惠。按现行政策,煤层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幅度为1%-2%,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准。目前山西省确定的适用税率为1%。
在多种政策支持下,近年来煤层气开采利用技术逐步成熟,煤层气已实现规模化、商业化开采,部分地区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同时,煤层气发电上网优惠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煤矿瓦斯的抽采和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全国煤层气发电装机总规模达200万千瓦,其中山西省近90万千瓦。总体来讲,我们认同山西省制定煤矿瓦斯发电标杆电价政策、补贴资金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的做法。
关于你们提出建议将山西省煤层气发电上网电量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畴的问题。经商有关部门并研究,我们认为暂不宜实施,主要考虑是:
一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煤层气等天然气资源不属于非化石能源。
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现行政策要求,目前各省天然气发电标杆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部分都是通过本省销售电价进行疏导。如单独允许山西省煤层气发电纳入中央财政的补贴,将会引起其他省份的攀比。
三是中央财政已通过多种方式对煤层气开采利用给予支持,不宜重复补贴。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继续对山西省煤层气开采利用和发电上网给予支持。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