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西省瓦斯发电协会,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e Gas Power Gener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GPG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从事瓦斯发电行业相关设计、施工、生产制造、建设、运营、技术服务、教育、科研、投融资等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教育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立瓦斯发电行业的桥梁和纽带,带动瓦斯发电行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文昌东街6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瓦斯发电行业调查研究,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促进瓦斯发电行业标准的制定;
(二)搭建政府和企业平台,整合共享行业资源;
(三)加强行业合作,降低行业成本,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
(五)编辑出版相关刊物,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六)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公平竞争;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山西省瓦斯发电协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山西省瓦斯发电协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需达3人以上,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十二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单位任期相同,任期两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山西省瓦斯发电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五)根据协会章程,对于未尽到应尽义务的成员单位以及表现积极主动的成员单位提请罢免和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列席山西省瓦斯发电协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3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监事会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通报至全体会员,并在“山西省瓦斯发电协会网”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山西省瓦斯发电协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